国内(MFDS)
认证目的
「国内医疗器械申报·认证·许可」规范制造、进口、修理、销售等事项,以促进医疗器械有效管理并增进国民健康(医疗器械法及相关食药处规定)。
认证概述
以制造、进口、修理、销售或租赁医疗器械为业者,须取得申报、认证或许可后方可在韩国国内销售。
适用对象
「医疗器械经营者」指在业务上处理医疗器械并依法取得许可或完成申报的下列人员:
- 医疗器械制造商
- 医疗器械进口商
- 医疗器械修理业者
- 医疗器械销售业者
- 医疗器械租赁业者
所需资料
制造(进口)申报 - 1级医疗器械
- 申报书(医疗器械施行规则别纸第7号格式)
- 使用目的等(品目及品目别等级规定别表1)
- 全工序委托时:受托方条件证明文件
- 品目类申报对象:在申报书“品目类”栏记载
* 1级中与已许可·申报品目在结构、原理、性能、使用目的及方法等本质上不等同的器械须向食药处申请许可。
制造(进口)变更申报 - 1级
- 申报书(别纸第7号)
- 全工序委托:受托方条件证明
- 一般变更:附轻微变更报告,自变更日起30日内或每年首次许可·申报日前月月末至当月末向管辖地方食药厅提交
- 转让变更:轻微变更随时报告(含制造厂名称·品名变更及转让合同原件)
* 在医疗器械电子民愿网站登记变更视为已申报。
相同产品 - 2级
- 制造(进口)认证·许可申请书(施行规则别纸3/5号)
- 与已许可产品技术文件相当的资料
- 品目或相同品目GMP适合认定书副本
- 制造·销售证明书、产品说明书
- 制造厂证明书(公证)
* 依医疗器械法第6条第4款,2016.1.29.以后申请者须事先具备所需设施及制造·质量管理体系。
同等公告产品 - 2级
- 制造(进口)认证·许可申请书(别纸3/5号)
- 食药处长指定试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检验成绩书
- 品目或相同品目群GMP适合认定书副本
- 全工序委托时:受托方条件证明
- 本质同等品目比较表
3、4级医疗器械
- 制造(进口)许可申请书(别纸第3号)
- 技术文件等审查结果通知书及技术文件与临床试验资料
- 全工序委托时:受托方条件证明
* 技术文件审查结果通知书须自签发日起未满2年。
备注
第51条(罚则)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许可、认证或申报者
- 违反第26条第1项者
-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第49条第3项更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