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类安全管理制度(KCs)
认证目的
机械类的「KCs安全认证·自主安全确认申报」认证旨在确保具有根本安全性与可靠性的危险机械·器具产品得以制造、流通、使用,从而预防产业灾害。
认证概要
这是证明符合《产业安全保健法》所要求标准的制度,须确认安全性,并根据产品向「韩国产业安全保健公团」进行安全认证或申报自主安全确认。
对象品目
「安全认证」对象器材
- 压力机
- 剪板机
- 折弯机
- 起重机
- 升降机
- 压力容器
- 辊压机
- 注塑成型机
- 高空作业台
- 缆车(吊椅式)
「自主安全确认申报」对象器材
- 磨床或抛光机(便携式除外)
- 工业机器人
- 混合机
- 破碎机或粉碎机
- 食品加工机械(粉碎机/切割机/混合机/制面机)
- 输送机
- 汽车维修用升降机
- 机床(车床/钻床/刨床·牛头刨/铣床)
- 固定式木材加工机械(圆锯/刨床/镂铣机/带锯/榫眼机)
- 印刷机
- 气压调节室(Chamber)
必备资料
- 申请书
- 营业执照 (※ 韩文)
- 危险性评估书
- 电路图及外观图、组装图等技术文件
- 用户说明书 (※ 韩文)
- 标签设计稿
- (必要时)其他所需文件等
进行程序
安全认证
自主安全确认
认证委托
[申请人→KGS]
技术文件审查
[KGS]
书面审查
[批准机构]
产品试验
[试验机构]
技术能力及生产体系审查
[批准机构]
试验成绩书签发
[试验机构]
产品试验
[试验机构]
自主安全确认申报
[KGS]
试验成绩书签发
[试验机构]
试验成绩书及技术文件审查
[批准机构]
产品试验
[批准机构]
自主安全确认证明签发
[批准机构]
安全认证书签发
[批准机构]
认证完成
[KGS→申请人]
认证完成
[KGS→申请人]
* 不合格时须对不合格事项(文件或样品)进行补充
备注事项
罚则事项
- ① 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69条(罚则),违反安全认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② 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第171条(罚则),违反自主安全确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