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性评价(KC)
认证目的
『适合性评价制度』依据「电波法」实施,规定电波的高效、安全利用及管理事项,促进电波利用及电波相关技术的开发,从而推动电波相关领域的发展与增进公共福利。
认证概要
「适合性评价制度」对可能对电波环境及广播电视通信网等造成危害的器材,以及造成重大电磁波干扰或受电磁波影响而妨碍正常运行的器材,根据产品区分为「适合认证、适合注册、自我适合、暂定认证」,须通过各器材相应的适合性评价标准试验并取得认证。
适用产品
「适合认证」对象器材
- 可能对电波环境及广播电视通信网等造成危害的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
- 造成重大电磁波干扰或受电磁波影响而妨碍正常运行的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
- 其他可能对人的生命与安全等造成重大危害的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
※ 参见「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的适合性评价相关告示」附表1
「适合注册」对象器材
- 非适合认证对象、工作频率在9 kHz以上的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
※ 参见「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的适合性评价相关告示」附表1
「暂定认证」对象器材
- 以新技术开发、尚未制定标准及规格的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
※ 参见「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的适合性评价相关告示」附表1
「自我适合」对象器材
- 对电波混扰·干扰及人体影响极低的器材。(由制造·销售者自行或在指定机构试验后进行适合性声明)
※ 参见「广播电视通信器材等的适合性评价相关告示」附表1
所需资料
- 申请书
- 营业执照
- 代理人委托书
- 用户说明书(※韩文)
- (必要时)技术文件(※电路图、零件布置图、天线规格书等)
- (必要时)其他要求的文件等
进行程序
适合认证
适合注册
自我适合
认证委托
[申请人→KGS]
技术文件及样品准备、规格审查
[KGS]
产品试验
[试验机构]
试验成绩书签发
[试验机构]
提交文件审查及批准
[试验机构(国立电波研究院)]
适合认证书签发
[批准机构]
适合注册证明签发
[批准机构]
自我适合确认声明书签发
[制造·销售者]
认证完成
[KGS→申请人]
认证完成
[KGS→申请人]
认证完成
[KGS→申请人]
* 不合格时须对不合格事项(文件或样品)进行补充
备注事项
处罚事项
依据「电波法」第84条(罚则),违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